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持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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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持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

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追索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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