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期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运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开证行的做法是错误的,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所以出口公司应该讲单据交至议付行,让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答:(1)该做法没有道理。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成了两者间的契约。 (2)出口公司应向偿付行申请付款。偿付行是信用证制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与此同时,开证行应审核单据,验证单据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