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上海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由国外某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有道理吗?为什么?
答: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的审查之后,按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面成立的合同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开证行的做法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