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客户开来一份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出口公司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开证银行对议付银行凭该信用证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不得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撤销信用证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等当事人而可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行对办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和议付,则仍然须负责偿付。故此,本例已由议付行在接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前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开证行仍需向议付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