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 C.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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