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买卖双方货物保全的规定。
答: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1、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 (1)买方打算退货,即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根据规定把货物退回,这时他有义务保全货物; (2)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即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但这有两个例外:假如买方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那么他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那么买方也就可以不收取货物。倘使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买方便有义务保全货物。 2、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人都有一种权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公约》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供选择采用: 1、寄存 2、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