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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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1)答:有。“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2)答:不能。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3)答:不能。由投资者母国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为名,向东道国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乃至武力干涉。这种粗暴作法严重侵犯东道国主权,完全背离时代潮流,往往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抵制和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从而使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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