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一般义务。
答: (一)最惠国待遇 1、适用对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一次性豁免例外。 (二)其他的一般义务与纪律 1、透明度 2、相互承认标准 3、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4、国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