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在第四十一条:
(1)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受本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可及时阻止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其被滥用而规定保障措施。
(2)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它们不应不必要地繁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3)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至少诉讼当事方。对一案件的裁决只应根据各方有机会听取的证据而定。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决进行审议,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解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然而,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各成员不应有义务提供审议机会。
(5)本部分规定不要求各成员承担义务建立与一般法律执行体系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一般国内法的能力。在实施知识产权与实施一般法律之间的资源分配方面,本部分规定不产生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