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2)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经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