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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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措施。

为了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规定了种种对外资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待遇。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不一致:有的规定为最惠国待遇,有的规定为国民待遇。在后一种场合,实际上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不可能与东道国国民完全相同的。除了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地位外,发展中国家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种种本国国民所不能享有的优惠。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尽管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它们仍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汇出外资原本和利润。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为了使外国投资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建立入境投资的信心,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经济主权的前提下,在外资法典中做出了有关保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典没有对征收作出规定,但大都在宪法中包含有类似条款。还有少数一些国家明文规定放弃了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权利。关于补偿标准,各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不作规定,或仅泛泛规定为给予“合理的”、“公正、平等的”、“适当的”或“相应的”补偿,而没有具体说明确切的标准及计算方法。给予各种财税优惠,主要包括:①税收优惠;②关税减免;③其他优惠。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依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每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议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外投资争议原则上应当通过当地救济予以解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但外国投资者往往对当地救济的公正性抱不信任态度,这有可能构成外资进入的严重障碍。因此,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在强调当地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允许将涉外投资争端提交东道国境外的仲裁机构裁决;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还可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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