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原则:
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进行。 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 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 4、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性质措施 。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政策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6、情报交换的内容不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原则:
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进行。 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 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 4、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性质措施 。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政策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6、情报交换的内容不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