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答:(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4)情报交换不能采用与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通过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睛报。(6)情报支持的内容不应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答:(1)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2)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4)情报交换不能采用与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5)情报交换不能提供通过缔约国或者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睛报。(6)情报支持的内容不应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