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包括: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2)火灾;
(3)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国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限制;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11)暴动和骚乱;
(12)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固有的缺陷、品质或不良所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减少,或其它任何灭失或损害;
(14)货物包装不充分;
(15)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16)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其它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