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筹资业务的职责分离制度。
筹资业务的职责分离制度包括:(1)筹资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适当分离,重大筹资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财务顾问,以利于审批人从独立的立场来评判计划的优劣;(2)办理债券或者股票发行的人员与会计核算岗位适当分离,通常由独立的机构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3)会计核算人员与负责收付款的人员相分离,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适当分离,并尽可能应聘请独立的机构负责支付业务;(4)保管未发行的债券或股票的人员与负责会计核算人员适当分离;(5)不得由同一部门或者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