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8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9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于是他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