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自 1998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 2 月 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6 个月。1998 年 6 月 18 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决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问题:(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