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高等教育立法的原则。
任何一个立法过程都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我国50年来的立法实践证明,高等教育法的制定,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根本指导性原则外,还须主要遵行以下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在制定法规中贯彻党的思想路线,是保证制定的法规能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根本问题。制定法规不能超越现阶段、脱离现实情况的各种条件,防止主观主义和盲目任意。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所制定的高等教育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高等教育法也不能亘古不变,而必须根据社会的变化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作及时的补充、修改,使之不断完善。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规的威慑性和强制性要求所制定的高等教育法规条款必须具有约束力,以便于实施和发挥作用。但是,对于具体情况它又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增强法规的适应性,并与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某些倾斜政策相一致。民主性原则。高等教育法规的制定涉及到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等专门性的业务与技术,所以在制定高等教育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这些部门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他们在制定高等教育法规中的积极作用。系统性原则。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调整法律关系,它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就高等教育这个大系统而言,包括政治工作系统、教学、科研系统、后勤系统及其关系。与此相适应,高等教育法规也要具有系统性。同时,从教育的客观规律出发,高等教育法规的种类、规格要齐全、配套,形成系统。